平行进口与商标抢注:乌兹别克斯坦 Golden Maple 案

LOYAL Legal Advisory在第1-10-2026/222号不正当竞争案件中,协助其客户——进口商Ozod2020有限责任公司——取得了竞争主管机关作出的有利决定。
争议背景
自2020年12月起,Ozod2020一直向乌兹别克斯坦进口加拿大生产的Golden Maple正品香肠。2023年,另一家当地公司Falcon Capital有限责任公司将“Golden Maple”标识注册为自己的商标,注册证号为MGU 50436,核定类别为《尼斯分类》第29类。Falcon Capital并非这些香肠的生产商。
此后,Falcon Capital将该商标纳入海关知识产权备案,海关随即暂停放行Ozod2020的相关货物。一个多年来合法进口正品的进口商,因此事实上被排挤出了市场。
本案与典型平行进口纠纷有何不同
在典型的平行进口纠纷中,提出异议的通常是境外权利人本人或其授权经销商。此时,争议的核心在于商标权是否已经用尽。
本案的情况有所不同:境外生产商并未提出异议。一家当地公司将他人的品牌注册为自己的商标,随后利用注册证阻止竞争对手进口同一品牌的正品。仅从形式上的商标权来看,Falcon Capital似乎处于有利地位。但其行为还需要从竞争法角度进行评价。
委员会的决定
2026年9月30日,竞争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塔什干市地区管理局认定,Falcon Capital违反了《竞争法》第21条第1款第1段及第7段的规定。上述规定禁止不正当竞争,以及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或将其排挤出市场的行为。
委员会考虑到,Falcon Capital未能提供证据,证明其在国内市场生产和销售自己生产的Golden Maple产品。最终,该公司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。此外,委员会还建议按违法行为持续期间Golden Maple产品销售收入的2%处以罚款。
对企业的启示
商标注册并不赋予权利人无限制排除竞争对手的权利。如果一家企业将他人的品牌注册为商标,并利用注册证阻止正品进入市场,竞争主管机关可能将此类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。对进口商而言,除了对商标注册本身提出异议,竞争法程序也是一项重要的维权途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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